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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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5 (結算會員應拒絕及得拒絕客戶提交集中結算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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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對於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拒絕接受其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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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戶繳存之客戶保證金低於結算會員收取之應繳客戶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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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客戶未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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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對於客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得拒絕接受其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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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客戶財務狀況或交易契約之風險程度不適合接受提交集中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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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交易契約有影響市場秩序或損害公益之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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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依前二項規定拒絕接受客戶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時,應即通知客戶及本公司其拒絕之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