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3.3.6 (客戶結算交割契約終止時,客戶書面聲明之效力)
  1. 結算會員與其客戶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二十一條及第二十二條規定終止客戶結算交割契約時,依第3.3.2條規定取得之客戶書面聲明,其效力即告終止。但客戶所屬結算帳戶在客戶履行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所生一切交割或付款等義務前,該客戶之書面聲明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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