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3.1.2 (結算會員設置自有及客戶帳戶)
-
結算會員應按自有及個別客戶所有,分別設置帳戶,逐日登載部位及保證金等帳務資料。
-
前項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且為總機構或總機構之其他分支機構辦理自有集中結算業務者,應按境內及境外機構所有,分別設置自有帳戶。
-
結算會員設置自有或客戶帳戶,應向本公司申報帳戶資料及每日結算類型;其變更時亦同。
-
前項申報帳戶資料,結算會員或其客戶為美國人或美國期貨商者,應載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