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7.4.1 (債券還本)
  1. 結算會員以債券抵繳結算保證金,遇到期或分期還本時,應自還本日前四個營業日起,向本公司辦理更換提領事宜,並不得以該債券抵繳結算保證金。但未到期之分期還本債券,於當期分期還本日之次一營業日起可抵繳結算保證金。
  2. 結算會員未依前項規定辦理提領者,本公司得依下列方式處理:
    1. 1.不予計算該債券之評價價值。
    2. 2.債券所屬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未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本公司得逕行返還至結算會員之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債券屬客戶者,本公司得依結算會員與客戶之約定,逕行返還至客戶帳戶。
    3. 3.債券所屬結算帳戶之結算保證金餘額低於應繳結算保證金者,由本公司將到期或分期還本入帳金額作為其繳存之現金結算保證金。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