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7.2.1 (現金保證金及可抵繳之有價證券)
-
結算會員及其客戶得以新臺幣及本公司公告之外幣繳存結算保證金及客戶保證金,或以本公司公告之中央登錄公債及其他有價證券辦理抵繳。但結算會員之客戶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者,結算會員及該客戶應以本公司公告之外幣繳存應繳結算保證金及客戶保證金;變動保證金及洗價損益等結算款項則依各結算契約計價幣別收付,若涉及結匯應由該客戶之保管銀行或代理人依相關規定辦理結匯。
-
結算會員為外國金融機構依法在我國境內設立之分支機構,且為總機構或總機構之其他分支機構辦理自有集中結算業務者,其總機構或總機構之境外分支機構準用前項但書規定。
-
第一項其他有價證券之標的範圍及單一有價證券繳存上限,由本公司報經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之;調整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