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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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6 (本公司得終止結算會員資格之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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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其結算會員資格,並依期貨交易法第五十四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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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經相關機關撤銷公司登記或予以解散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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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主管機關撤銷營業許可之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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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經法院裁定宣告破產確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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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履行結算交割義務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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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違反法令或經主管機關本於法令為行政處分仍不遵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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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違反本公司章程、店頭業務規則或其他章則、辦法,而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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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結算、交割行為違背誠實信用,足致他人受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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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未能持續符合本公司結算會員資格條件,經本公司查明限期改善而未辦理或辦理後仍未達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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