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11.2.1 (未違約客戶部位及保證金保護措施)
  1. 結算會員因財務因素導致違約,經本公司處以暫停集中結算業務者,應於指定期限內將同意移轉之未違約客戶部位及保證金移轉至承受結算會員,由承受結算會員對本公司履行結算交割義務。
  2. 違約結算會員未違約客戶指示將其部位及保證金移轉至其指定之其他結算會員者,違約結算會員應依其指示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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