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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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本公司設置結算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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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結算會員申報之帳戶資料及每日結算類型,按結算會員自有及個別客戶所有,分別設置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個別客戶結算帳戶;結算會員對其申報之帳戶資料應詳予核對有無錯誤或遺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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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結算帳戶之設置,自申報日次一營業日或結算會員指定日起生效。但結算會員申報之帳戶資料錯誤或遺漏者,本公司得延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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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申報註銷結算帳戶,應於履行該帳戶於本公司集中結算業務所生一切交割或付款等義務後,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