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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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結算會員開設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契約應約定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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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指定之結算銀行或其他機構按新臺幣、多幣別及有價證券,分別開設「店頭自有結算保證金專戶」及「店頭客戶結算保證金專戶」,向本公司申請作為款項與有價證券收付之約定往來專戶,並各以二家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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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開設前項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所簽訂之契約,應載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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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結算會員經本公司依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四條第三項第三款及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處以凍結或移轉其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內之款項及有價證券時,同意結算銀行及其他機構依本公司指示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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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結算會員同意結算銀行或其他機構依本公司要求提供本公司其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之相關帳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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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契約副本送交本公司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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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契約應載明事項,結算會員若為本公司指定之結算銀行或其他機構,並於其所經營之金融機構開設店頭結算保證金專戶者,得以向本公司出具承諾書代替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