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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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1 (收取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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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或其客戶與本公司簽訂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電腦連線契約,結算會員應依下列規定繳納連線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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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費率:每一系統帳號每月應繳新臺幣二千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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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連線處理費計費標準以月為單位,未達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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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應於簽訂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電腦連線契約前繳納第一個月之連線處理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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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本公司每月底寄發次月費用帳單予各結算會員,該帳單內容包含客戶之連線處理費,各結算會員應於次月十日前繳納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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