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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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5 (結算會員及其受僱人規避或拒絕查核之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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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就本公司查核作業,不得規避或拒絕;違反者,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七十九條之規定,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暫停其一部或全部集中結算業務,並函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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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之受僱人就執行職務相關事項之查核,應配合說明。涉有規避或拒絕檢查情事者,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八十二條之規定,本公司得視情節輕重,逕行通知結算會員予以警告,或暫停其執行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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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兩項所稱規避或拒絕,係指下列情事之一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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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實施實地查核時,結算會員故意製造事端,或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如事前可得預見而容任其發生,或事中可得排除而怠於立即排除,導致查核工作難以順利進行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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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經本公司函請結算會員提示相關帳冊、憑證及資料,逾期未提示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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