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10.1.1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總額訂定方式)
  1. 全體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後,應續繳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為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總額大於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定額之金額。
  2. 前項所稱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總額,由本公司每年視市場規模至少計算檢討一次,並於訂定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備。但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六十條規定重新計算者,不在此限。
  3.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總額計算方式,以壓力測試估算結算會員可能虧損金額前兩大之合計值。
  4. 第一項所稱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定額,為結算會員辦理集中結算業務前所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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