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14.2.4 (檢討報告)
  1. 本公司進行專案查核,得要求結算會員提出檢討報告,敘明下列事項並檢附有關文件表冊:
    1. 1.發生第14.2.2條所定情事之原因及其影響評估。
    2. 2.相關人員有無違反法令及其責任。
    3. 3.財務狀況、帳簿文件及財產相關物件之保管人員及處所。
    4. 4.改善解決方案。
    5. 5.其他依主管機關或本公司指定之事項。
  2. 結算會員依前項第四款訂定改善解決方案,應依本公司規定期限,定期報告執行進度;本公司得視執行成效要求結算會員檢討改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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