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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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結算會員部位集中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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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結算會員部位狀況,訂定下列部位集中度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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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警示標準:結算會員之部位集中度達百分之十五,且其應繳結算保證金達本公司所定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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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處置標準:結算會員之部位集中度達百分之二十,且其應繳結算保證金達本公司所定標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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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部位集中度達警示標準者,本公司得通知結算會員注意部位集中度狀況;達處置標準者,除通知結算會員注意部位集中度狀況外,並得採行下列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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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取額外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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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為維護市場秩序或保障市場健全發展之必要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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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保證金標準及第二項額外保證金計收方式,由本公司另行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