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3.1.3 (變更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
  1. 結算會員申請變更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1.申請作業時間為本公司營業日上午八時三十分至下午五時。
    2. 2.結算會員應各別指定欲變更每日結算類型之結算帳戶。
    3. 3.每日結算類型僅限由擔保型變更為損益型。
  2. 結算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申請變更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
    1. 1.結算會員有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五十三條所定違約情事之一。
    2. 2.結算帳戶屬客戶,該客戶經結算會員申報違約。
  3. 本公司於第一項申請作業截止時間起至當日結帳前,執行結算帳戶每日結算類型變更作業,並計算變更每日結算類型後,應返還變動保證金金額及應收付洗價損益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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