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
4.1.1 (提交結算平臺)
-
交易雙方應透過本公司公告認可之交易契約提交平臺,提交集中結算,並應於提交集中結算前完成交易確認。
-
交易雙方得委託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經紀商辦理前項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事宜。
-
本公司辦理集中結算業務,非有正當理由,不因交易契約之成交方式或提交平臺而有差別待遇或歧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