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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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1 (部位移轉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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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依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第二十九條第二項規定,向本公司申請一部或全部部位移轉,除同條第二項第四款所定客戶違約情事外,移出方與移入方結算帳戶應有足額結算保證金,並得一併申請結算保證金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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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申請違約客戶部位移轉至其自有結算帳戶者,應檢附客戶違約申報文件,且自有結算帳戶應有足額結算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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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全部部位係指於申請當日交易契約提交集中結算截止後,結算帳戶內所有結算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