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6.1.2 (流動性風險保證金)
  1. 本公司得就結算會員自有結算帳戶及各客戶結算帳戶之結算契約,按各期別利率或匯率變動一個基點對淨現值之敏感度或結算契約之名目本金,逾越本公司所定各期別門檻部分,計算加收之流動性風險保證金。
  2. 前項各期別門檻及逾越門檻部分之流動性風險保證金加收標準,於結算會員依本公司之要求提供交易契約之買賣價差及相關資料後,由本公司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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