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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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5 (結算會員未改善或改善後仍未達資格條件者,終止其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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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經本公司通知限期改善而未辦理或辦理後仍未達結算會員資格條件者,本公司得終止其結算會員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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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為前項辦理後仍未達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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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期限內辦理改善符合資格條件後,一個月內再次未符合同項結算會員資格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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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最近一年內限期改善次數達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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