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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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店頭交割結算基金動支後之回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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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於冷靜期間最後一日重新計算店頭交割結算基金總額與各結算會員應繳存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金額,以支應該冷靜期間結束後所發生違約事件之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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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將前項各結算會員繳存之金額,與冷靜期間最後一日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餘額分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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冷靜期間之違約於處理完成後,各結算會員得依本公司通知領回前項後段店頭交割結算基金支應違約損失後之餘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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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結算會員依第一項規定應繳存之金額,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繳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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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於註銷結算會員資格生效日起,無須負擔本條繳存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之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