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3年12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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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2.7 (處置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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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對結算會員專案查核後,得為下列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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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協助集中結算業務缺失之改善與輔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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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違反本公司店頭業務規則及其他章則、辦法者,依相關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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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違反法令者,即呈報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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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其他必要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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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算會員就本公司對其所為之處置,如認有窒礙難行之處,得敘明理由向本公司申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