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店頭衍生性金融商品集中結算業務施行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3年12月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3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425號函修正,實施日期另行公告(中華民國113年11月29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期字第1130361750號函辦理)(中華民國113年12月16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30302532號函,第3.3.9條、第7.2.2條、第7.2.3條、第7.2.5條、第7.3.4條、第7.4.1條、第7.4.2條、第7.4.4條自113年12月23日起實施)(中華民國114年1月10日臺灣期貨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台期結字第1140300065號函,第4.2.5條、第7.3.2條自114年1月20日起實施)

所有條文

  1. 10.2.2 (非違約結算會員應繳存之額外分擔金額)
  1. 本公司於預估非違約結算會員之店頭交割結算基金不足支應違約損失時,得通知非違約結算會員繳存額外分擔金額。
  2. 各非違約結算會員應於本公司通知日之次一營業日以現金繳存。
  3. 非違約結算會員繳存之額外分擔金額,於支應同次冷靜期間之違約損失後,得經本公司通知領回剩餘數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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