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現行法規)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第一章 總則
  1. 本辦法依據「證券集中保管事業管理規則」第十四條規定訂定之。
  1. 本公司經營業務,除遵照有關法令規定外,並依據本辦法規定辦理。
  1. 本公司所保管之有價證券得為帳簿劃撥者,以下列為限:
    1. 一、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
    2. 二、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受益憑證。
    3. 三、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存託憑證。
    4. 四、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公司債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5. 五、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買賣之債券。
    6. 六、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認購(售)權證。
    7. 七、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8. 八、在證券集中交易市場上市之指數投資證券。
    9. 九、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股票、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附認股權特別股、認股權憑證。
    10. 十、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受益憑證。
    11. 十一、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存託憑證。
    12. 十二、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債券換股權利證書。
    13. 十三、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債券。
    14. 十四、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認購(售)權證。
    15. 十五、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
    16. 十六、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指數投資證券。
    17. 十七、員工認股權憑證。
    18. 十八、公司發行之股票、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者。
    19. 十九、公司私募之附認股權公司債、轉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者。
    20. 二十、公開發行公司私募之股票、股款繳納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公司債、金融債券、附認股權特別股、交換公司債,採無實體發行者。
    21. 廿一、開放式受益憑證、金融債券,採無實體發行者。
    22. 廿二、受託機構或特殊目的公司私募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採無實體發行者。
    23. 廿三、公開發行公司於海外發行人民幣計價之公司債,投資人為國際金融業務分行且採無實體發行者。
    24. 廿四、在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
    25. 廿五、其他經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核定之有價證券。
  1. 得於本公司開設帳戶辦理送存或領回有價證券及辦理帳簿劃撥成為參加人者,以下列為限:
    1. 一、財政部。
    2. 二、中央銀行。
    3. 三、證券交易所。
    4. 四、證券櫃檯買賣中心(以下簡稱櫃檯中心)。
    5. 五、期貨交易所。
    6. 六、證券商。
    7. 七、證券金融事業。
    8. 八、受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或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或全權委託投資或保險業或大陸地區投資人款券之保管機構(以下簡稱保管機構)。
    9. 九、中央公債交易商。
    10. 十、一般金融機構。
    11. 十一、保險業。
    12. 十二、資產管理公司。
    13. 十三、受託辦理海外公司債轉換本國公司股票之國內代理人(以下簡稱國內轉換代理人)。
    14. 十四、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15. 十五、發行交換公司債之公司。
    16. 十六、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17. 十七、依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提交有價證券集中保管之發行人。
    18. 十八、辦理公開收購或異議股東交存股票之受委任機構。
    19. 十九、信託業。
    20. 二十、管理或運用公務人員退休撫卹基金、勞工退休基金、勞工保險基金、郵政儲金及其他政府基金之機關。
    21. 廿一、期貨商。
    22. 廿二、其他經主管機關核定者。
  1. 參加人之客戶(以下簡稱客戶)送存、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及以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為帳簿劃撥,均應以參加人名義辦理之。
  1. 本公司所保管之有價證券除另有約定者外,不分參加人別混合保管之,並依參加人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2. 前項混合保管之有價證券於保管期間,由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過戶者,仍以混合保管方式保管之。
  3. 參加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本公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
  1. 本公司營業時間除本辦法另有規定外,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九時至下午五時。
  2. 前項營業時間,本公司視業務需要得於報請主管機關核定後,公告變更之。
  1. 本公司休假日依據證券交易所公告之休假日為之。
  1. 本公司提供在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保管之外國有價證券跨境保管服務,其參加機構、帳戶開設、帳簿設置、款券帳務處理及權益行使等作業,悉依第八章規定辦理。
第二章 保管劃撥帳戶之開設、管理及銷戶
  1. 經營證券經紀商及自營商業務之參加人,應分別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不得使用同一帳戶。
  2. 參加人設有分支機構者,其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及帳簿劃撥交割事宜,由參加人統籌合併使用同一帳戶辦理,本公司不另設帳記載。
  1. 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填具開戶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1. 一、開戶契約書。
    2.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者,為其所屬國核發之營業證明文件影本。
    3. 三、使用印鑑之印鑑卡。
    4. 四、其他必要之書件。
  2. 參加人為證券商者,應另檢附證券商營業許可證照影本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登記辦理結算交割之業務人員或事務員名冊。
  1. 本公司於參加人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設置參加人帳簿及通知帳戶啟用日期,並按月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1. 本公司所設置之參加人帳簿,除應記載參加人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外,並就參加人送存或辦理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為下列事項之記載:
    1. 一、參加人自有部分、客戶所有部分、待交割部分、設質部分及登錄部分之別。
    2. 二、有價證券種類、數量及發行人之名稱。
    3. 三、有價證券數量之增減及其事由。
    4. 四、有價證券為信託財產者,應為必要之記載。
    5. 五、其他必要事項。
  2. 參加人為第四條第十六款之發行人者,其帳簿記載登錄部分,係指其未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所有人持有數額。該部分不得辦理賣出、送存、領回、設質等作業,並不掣發證券存摺。
  1. 參加人於客戶辦妥開戶手續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將下列客戶開戶之有關資料確實輸入本公司電腦:
    1. 一、集中保管帳號及款項劃撥帳號。
    2. 二、姓名或名稱。
    3. 三、出生或設立年、月、日。
    4. 四、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
    5. 五、法定代理人姓名。
    6. 六、戶籍所在地或營業處所。
    7. 七、本人或法定代理人通訊地址。
    8. 八、信託關係之必要記載事項。
    9. 九、其他必要記載事項。
  2. 前項第一款之款項劃撥帳號,除客戶另有指定者外,以客戶在參加人指定之金融機構開立委託代收付交割款項之存款帳戶為準。
  3. 保管事業得將第一項第一款之款項劃撥帳號提供予有價證券發行人,以辦理有價證券股息或紅利之分派、受益憑證買回、轉換公司債贖回或賣回、存託憑證兌回、債券還本付息及其他與款項撥付有關之作業。
  4. 參加人完成第一項建檔作業後,除本公司另有規定外,應發給客戶證券存摺,該存摺得為紙本或電子形式。
  1. 客戶資料變更時,參加人於接獲客戶之變更通知後,應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辦理變更記載。
  1. 參加人發給客戶之紙本證券存摺得委由本公司代為印製並支付工本費。參加人自行印製者,須先經本公司電腦測試合格後方可使用。
  1. 客戶未在參加人處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而其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集中保管時,參加人應先依據「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或「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資料辦妥開戶建檔作業,並儘速通知該客戶補辦開戶手續。未補辦前不得辦理賣出、領回及轉撥。
  1. 參加人應逐日使用電腦連線或其他傳輸作業與本公司核對其帳戶記載有價證券之異動及餘額,發現不符時,應隨時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1. 參加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終止契約:
    1. 一、參加人喪失本辦法第四條所訂之資格。
    2. 二、與本公司簽訂開戶契約書並辦妥開戶手續之日起六個月內未開始使用其帳戶,如有正當理由得延長六個月,但以一次為限。
  2. 本公司與該參加人辦妥終止契約手續後,應予以公告。
  1. 參加人經終止契約者,應於生效日起一個月內結清各項應繳付之費用及其帳戶所記載有價證券之餘額,並儘速通知其客戶辦理有價證券之轉撥手續。
  2. 前項經終止契約之參加人有指定其他參加人或奉主管機關指定之參加人或依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規定簽訂「代辦交割(給付)事務委託同意書」上載明之受任人代為處理有價證券領回或移轉帳戶者,應將客戶資料及印鑑或簽名式樣移交指定之參加人。
  1. 參加人辦理結清帳戶時,其帳戶記載有價證券餘額之客戶所有部分,僅得在指定之參加人處辦理領回或轉撥至其他參加人各該客戶帳戶。
  2. 參加人申請暫停營業、辦理合併或營業讓與、經主管機關處分停業、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處分暫停買賣者亦同。
  3. 前項參加人停業期滿後,本公司即恢復其帳戶之使用。
  4. 參加人未依前條第一項規定於一個月內結清帳戶者,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有價證券轉撥作業:
    1. 一、參加人因合併或營業讓與而終止契約者,本公司依合併存續、合併新設或受讓參加人之通知,將客戶帳之有價證券撥入其指定帳戶。
    2. 二、參加人因停業而終止契約者,本公司依第一項指定參加人之通知,將客戶帳之有價證券撥入其指定帳戶。第一項指定參加人應儘速通知客戶補辦開戶手續,未補辦前客戶不得申請辦理賣出、領回及轉撥。
  1. 參加人未結清帳戶前,其送存之有價證券因發行人為召開股東會、受益人大會、債權人大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需辦理過戶或還本付息時,本公司得於代為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受益人名冊、存託憑證持有人名簿或債權人名冊後,依本辦法第九十條或第九十一條規定辦理。
  1. 本公司於該參加人結清帳戶及各項應繳付之費用後,註銷其帳戶,並按月向主管機關申報。
  1. 參加人與其客戶終止契約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結清客戶帳戶,客戶契約書、印鑑或簽名式樣及身分識別之電子資料應載明終止契約日期,由主管人員覆核後歸檔或留存紀錄。紙本證券存摺另應打孔或截角並於首頁加蓋註銷戳記作廢。
  1. 本公司及參加人應分別保管參加人帳簿、客戶帳簿及其入帳憑證,保管期限為自登載之日起算十五年。
  2. 前項參加人帳簿及客戶帳簿,得由本公司及參加人分別以印製表冊或以資料儲存媒體儲存代替之。
第三章 有價證券之送存及領回
  1. 參加人辦理有價證券之送存及領回應分別於下列所訂時間內辦理之:
    1. 一、使用電腦連線或其他傳輸作業時間: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八時至下午三時半。
    2. 二、有價證券送存及領回:星期一至星期五為上午九時至下午四時半。
  1. 參加人送存本公司保管之記名有價證券,均須經原股東、受益人、存託憑證或資產基礎證券持有人、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公司債、金融債券、政府發行之債券或外國發行人在國內發行之債券債權人於有價證券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處加蓋原留印鑑,並由參加人於過戶申請書背面加蓋送存日戳。
  2. 前項送存之有價證券,以參加人或其客戶本人所有,且非屬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及第十七條或中華民國七十九年底前施行之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之緩課股票者為限。
  3. 第一項送存之有價證券為信託標的並送存受託人之信託保管劃撥帳戶者,應經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妥信託登記。
  4. 為查證客戶之有價證券是否確屬本人所有,參加人應要求客戶提出買賣報告書或其他證明文件,並於上述書件加蓋「送存集中保管日戳」退還客戶。另於客戶填具之證券送存申請書上摘要欄,加註受託買進證券商代號、委託書編號、買進日期及股數或單位數或將其他證明文件影印作為該申請書附件。
  5. 客戶依規定受託賣出非其本人所有之有價證券者,參加人應於成交後核驗委託人檢具之所有權證明文件及委託書,經本公司核對證券交易所傳送之資料無誤後,將有價證券送存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辦理劃撥交割。
  1. 參加人送存本公司保管之無記名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發行人在國內發行之債券,須由參加人蓋用送存日戳。
  2. 送存之債券如附有已剪下之未到期息票或未到期息票張數不足或附有已到期息票之情事者,本公司得拒絕接受。
  3. 參加人於還本付息日前一及前二營業日送存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發行人在國內發行之債券者,本公司得不受理。
  1. 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屬跨國發行之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得不受理。
  1. 參加人收受客戶送存保管之有價證券,應編製證券號碼清單交付客戶,並即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參加人編號、客戶帳號、證券種類、號碼及數量,並於輸入完畢後辦理客戶存摺之登載。
  1. 參加人將有價證券送存本公司時,應分別自有及客戶所有編製「證券送存清冊」,連同證券送本公司核點。其為債券者,並應按種類、期別及面額分別編製清冊。
  2. 前項送存之有價證券應於當日送交本公司點收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但該有價證券屬外國公司至國內發行者,本公司依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入帳後,始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3. 台北市、新北市以外地區之參加人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將第一項清冊及有價證券送達本公司者,本公司以送達之日為帳簿之登載。
  1. 參加人送存之有價證券為興櫃股票,經發行人完成辨識真偽或銷除前手,或經本公司同意由送存參加人依規定繳存瑕疵擔保金,本公司即辦理帳簿之登載。
  1. 參加人應送存之有價證券經本公司核對與電腦連線或其他傳輸作業資料不符時,由本公司通知參加人查明原因於當日下午六時前補正;但參加人為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其補正時間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2. 參加人未為前項之補正作業,由本公司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處理並陳報主管機關。
  1. 參加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時,應由參加人使用電腦連線或其他傳輸作業將參加人編號、客戶帳號、證券種類及數量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辦理帳簿之登載。
  2. 前項有價證券為債券者,參加人應另行輸入期別、面額通知本公司。
  3. 參加人應於每週第二個營業日分別自有與客戶所有編製「存券領回清冊」交付本公司,本公司審核無誤後,於當日將有價證券蓋妥領回戳記,交付參加人。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1. 一、參加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零股股票、存託憑證或在國外保管之有價證券時,本公司俟股票、存託憑證辦妥分割或自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領回後,通知參加人編製「存券領回清冊」辦理領回。經本公司審核「存券領回清冊」無誤後,於當日將有價證券交付參加人。
    2. 二、參加人申請領回自有之債券時,本公司應即辦理帳簿之登載,並經審核「存券領回清冊」無誤後,於當日將債券交付參加人。
  1. 參加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係為辦理轉換、交換、贖回、買回、賣回、兌回、註銷股份或其他權利行使等作業者,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辦理帳簿之登載,並於次二營業日前將有價證券交付發行人或存託機構。但該有價證券係以無實體發行,或大面額送存及採帳簿劃撥配發且依規定免辦理簽證者,本公司編製異動餘額表,於次二營業日前送交發行人或存託機構辦理餘額確認作業。
  1. 參加人申請辦理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及國際債券賣回作業時,本公司經比對發行人及參加人通知之資料無誤後,辦理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扣帳,並於次一營業日將異動餘額表送交發行人。
  1. 本公司於發行人為召開股東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個營業日內,暫停受理參加人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
  1. 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本公司得不受理參加人申請領回:
    1. 一、新股權利證書及股款繳納憑證,未完成股票換發者。
    2. 二、有價證券係以大面額憑證或以其他表明其權利之證書辦理送存並採帳簿劃撥配發者。
    3. 三、跨國發行之有價證券。
    4. 四、有價證券尚需由發行人股務單位辦理分割者。
    5. 五、交換公司債之交換標的股票,依規定於保管期間限制領回者。
    6. 六、有價證券因無實體發行者。
    7. 七、有價證券為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或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發行人在國內發行之債券者。
  1. 參加人交付客戶有價證券時,應於過戶申請書或債券背面加蓋集中保管領回日戳,並製作證券號碼清單交付之;債券背面不敷使用時,參加人應黏貼債券轉讓流程表並於黏貼處加蓋騎縫章。
  1. 證券金融事業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時,應於第二十五條所訂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領回之有關資料,並彙編「存券領回清冊」。本公司接獲證券金融事業彙編送交之「存券領回清冊」後,當日將蓋妥領回戳記之有價證券交付該事業。
  1. 本公司交付參加人有價證券時,於過戶申請書或債券背面加蓋本公司出庫日戳;債券背面不敷使用時,本公司於債券轉讓流程表加蓋之。
  1. 參加人送存與領回有價證券時應分別作業,不得以送存之有價證券與領回之有價證券互抵。
第四章 有價證券買賣之結算交割與帳簿劃撥
第一節 集中交易市場買賣
  1.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之委託編製「交割計算表」,辦理有價證券收付作業。
  2. 前項「交割計算表」係依據證券交易所送交之當日成交記錄,按有價證券類別分別編製。
  3. 有關「交割計算表」之信用交易資料,各參加人應依規定時間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本公司電腦主機。
  4. 前項規定時間,依據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之規定時間辦理。
  1. 參加人應列印「交割清單」,據以辦理當期之買賣交割。
  1. 本公司依據「交割計算表」及證券交易所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應撥付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客戶賣出部分,本公司接獲參加人之通知,由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該帳戶之待交割帳。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2. 二、客戶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由該待交割帳撥入證券交易所劃撥交割帳戶。
    3. 三、證券商自行賣出之有價證券,由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直接撥入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或屬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及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自行買賣時,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1. 本公司接獲證券交易所之通知,即依據「交割計算表」及證券交易所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應撥入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客戶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由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
    2. 二、客戶買進部分,本公司依據證券商之通知將各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撥入該帳戶之客戶帳並即通知證券商為客戶帳簿之登載。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3. 三、證券商自行買進之有價證券,由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或屬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及認購(售)權證流動量提供者、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自行買賣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2. 前項第二款證券商之通知,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使用電腦連線作業為之,未通知者,本公司即逕行將其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撥入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1. 本公司依據「交割計算表」按下列程序辦理中央公債交易商之中央公債鉅額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中央公債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賣出餘額時,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由中央公債交易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
    2. 二、中央公債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買進餘額時,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接獲證券交易所之通知,即由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中央公債交易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1. 本公司依據「交割計算表」及證券交易所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信用交易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信用交易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賣出餘額時,由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
    2. 二、信用交易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買進餘額時,本公司接獲證券交易所之通知,即由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
  1. 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者,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2. 本公司辦理前項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與賣出總數之差額。
  1. (刪除)。
  1. (刪除)。
  1. 參加人之客戶劃撥帳戶餘額不足時,本公司即編製劃撥帳戶存券不足清單通知參加人轉知客戶補足。
  2. 參加人之客戶未如數補足,且參加人未於證券交易所規定時間辦理必要補正,本公司應即通知證券交易所處理。
  1. 本公司辦理帳簿劃撥作業,發現參加人帳簿劃撥餘額不足交割時,本公司仍應將該帳上餘額撥入證券交易所劃撥交割帳戶,並通知證券交易所處理。
  1. 參加人申請更正帳號、瑕疵股票處理、申報錯帳及錯帳處理、申報違約及違約處理時,透過證券交易所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相關之帳務調整作業。
第二節 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第一款 櫃檯買賣有價證券帳簿劃撥
  1. 本公司受櫃檯中心之委託,依其當日送交之成交記錄,編製「給付結算計算表」,辦理櫃檯買賣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
  1. 本公司依據「給付結算計算表」及櫃檯中心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應撥付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客戶賣出部分,本公司接獲參加人之通知,由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該帳戶之待交割帳。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2. 二、客戶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由該待交割帳撥入櫃檯中心劃撥交割帳戶。
    3. 三、證券商自行賣出部分,由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直接撥入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或屬認購(售)權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自行買賣時,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1. 本公司接獲櫃檯中心之通知,即依據「給付結算計算表」及櫃檯中心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應撥入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客戶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由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
    2. 二、客戶買進部分,本公司依據證券商之通知,將各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撥入該帳戶之客戶帳並即通知證券商為客戶帳簿之登載。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3. 三、證券商自行買進部分,由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但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或屬認購(售)權證、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流動量提供者、股票造市者及交易獎勵參與者自行買賣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2. 前項第二款通知,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下午六時前使用電腦連線作業為之,未通知者,本公司即逕行將其保管劃撥帳戶待交割帳撥入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1. 本公司依據「給付結算計算表」及櫃檯中心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信用交易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信用交易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賣出餘額時,由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
    2. 二、信用交易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買進餘額時,本公司接獲櫃檯中心之通知,即由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
  1. 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國內轉換代理人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2. 本公司辦理前項有價證券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屬有價證券當日沖銷交易時,得僅撥付買進總數與賣出總數之差額。
  1. (刪除)。
  1. (刪除)。
  1. 客戶在參加人營業處所與參加人議價買賣有價證券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國際債券、本國人或外國人在國外發行經櫃檯中心核准登錄之外幣債券(以下簡稱外國債券)部分:
      1. (一)客戶劃撥買進部分,本公司依參加人通知,即由其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該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2. (二)客戶劃撥賣出部分,本公司依參加人通知,即由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該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3. (三)客戶與參加人議價買賣之款項收付由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本公司依買賣雙方參加人之通知,於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依第一目及第二目規定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及登載。
    2. 二、股票、受益憑證、指數投資證券、存託憑證、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部分:
      1. (一)客戶劃撥買進部分,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成交紀錄及參加人之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由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2. (二)客戶劃撥賣出部分,本公司依櫃檯中心成交紀錄及參加人之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由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
  2. 前項帳簿劃撥及登載作業係為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者,應於成交日完成。
  1. 參加人與客戶在營業處所以附條件方式議價買賣有價證券,並以參加人出具之債券存摺交付客戶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承作附條件交易申請開立債券存摺時,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審核其帳戶可動支餘額無誤後,增記其帳戶開立債券存摺之數額,同額減記其可動支餘額。
    2. 二、附條件交易到期申請註銷債券存摺時,參加人應將註銷申請書資料通知本公司,有應付款項者,其資料並應包含匯付金額、匯付方式及通知銀行匯付時間,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審核其資料無誤後,減記其帳戶開立債券存摺之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
    3. 三、附條件交易提前解約申請註銷債券存摺時,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審核切結書及債券存摺或付款予客戶之證明等資料無誤後,減記其帳戶開立債券存摺之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但參加人與客戶承作新交易,雙方並無款項返還者免附前揭付款證明。
  2. 參加人未於附條件交易到期日下午五時前通知本公司註銷債券存摺者,客戶得透過其往來參加人通知本公司辦理該債券存摺所載債券之轉讓,本公司接獲通知,審核無誤後,減記參加人帳戶開立債券存摺之數額,並將該債券撥入客戶保管劃撥帳戶。
  3. 第一項參加人出具之債券存摺、提前解約申請之切結書得為紙本或電子形式。以電子形式出具者,有關債券存摺之交付、交易到期或提前解約之申請、註銷、撤銷等,應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辦理辨識與確認身分及意思表示之簽署。
  4. 前項作業以電子方式辦理者,參加人應就客戶申請內容、網路位址、時間及身分識別等資料留存紀錄。
  1. 參加人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國際債券、外國債券之交付,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參加人間議價買賣之款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本公司依雙方參加人之通知,於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2. 參加人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受益憑證、存託憑證、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之交付時,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成交記錄及參加人之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3. 前項帳簿劃撥及登載作業係為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者,應於成交日完成。
  1. 參加人於櫃檯中心債券等殖成交系統買賣之債券,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公司債、金融債券及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部分:
      1. (一)參加人有應付債券者,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自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櫃檯中心劃撥交割帳戶。
      2. (二)參加人有應收債券者,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通知,自其劃撥交割帳戶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2. 二、國際債券部分:
      1. (一)參加人有應付債券者,本公司依櫃檯中心通知之資料,自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櫃檯中心劃撥交割帳戶。
      2. (二)參加人有應收債券者,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通知,自其劃撥交割帳戶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1. 本公司辦理櫃檯中心成交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發現參加人之客戶劃撥帳戶餘額不足時,準用第四十七條第一項之規定。
  2. 參加人之客戶未如數補足,且參加人未於櫃檯中心規定時間辦理必要補正,本公司應即通知櫃檯中心處理。
  1. 本公司辦理櫃檯中心成交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作業,發現參加人帳簿劃撥餘額不足時,本公司仍應將該帳上餘額撥入櫃檯中心劃撥交割帳戶,並通知櫃檯中心處理。
  1. 參加人就櫃檯中心成交之交易,申請更正帳號、瑕疵股票處理、申報錯帳及錯帳處理、申報違約及違約處理時,透過櫃檯中心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辦理相關之帳務調整作業。
  1. (刪除)。
第二款 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
第一目 (刪除)
  1. 證券商應與本公司簽訂契約書,憑以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議價之給付結算,其設有分支機構者,統由其總公司彙總後辦理。
  1. 證券商應依本辦法第二章之規定向本公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帳簿劃撥交割事宜。
  1. 證券商辦理櫃檯買賣興櫃股票之給付結算須於其往來銀行開設款項結算專戶。
  2. 證券商依前項規定開設之結算專戶,除作為受託買賣有價證券款項收付或轉帳外,該結算專戶款項不得流用。但客戶已委託證券商運用買賣有價證券結餘款項者,不在此限。
  3. 證券商已委託二家或二家以上金融機構代理收付客戶款項者,僅限以一家金融機構辦理對本公司結算專戶結算款項之轉帳。其餘金融機構之帳戶僅為過渡性質,每日應將客戶結算款項結清至上開金融機構或撥入客戶買賣有價證券之款項劃撥帳戶,不得留有餘額。證券商之每一客戶僅限在其中一家金融機構開設買賣有價證券款項劃撥帳戶。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雙方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前,透過櫃檯中心將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辦理賣出證券之圈存。
  2. 買賣雙方證券商未完成給付結算前,變更其餘額或逐筆交割之給付方式時,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使用電腦連線將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採逐筆交割者,有關款券收付作業,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一、雙方自行完成款項收付者,本公司接獲雙方參加人通知時,即將興櫃股票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委託本公司代為辦理款項收付者,買方參加人應依本公司規定時間,將應付賣方參加人款項匯入本公司結算帳戶,並使用電腦連線,將匯款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買方參加人匯入之款項及匯款明細資料,並與成交資料比對無誤後,即將興櫃股票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3. 本公司於辦理參加人前項興櫃股票轉帳後,即將賣方參加人應收款項匯入其指定之結算專戶。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因買賣發生錯誤,須辦理更正錯誤或取消交易,應於未完成給付結算前通知他方證券商處理。
  2. 前項證券商應於成交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前,透過櫃檯中心將更正或取消之成交資料通知本公司。
  1. 本公司依據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及價款應收應付相抵之餘額編製「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計算表」,辦理給付結算作業。
  2. 前項證券商應於成交日列印「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據以辦理當期款券之給付。
  3. 證券商因自行或受託賣出之興櫃股票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無法完成興櫃股票給付時,本公司就該筆興櫃股票,不辦理給付結算,並調整給付結算資料,及通知他方證券商及櫃檯中心。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依據「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清單」有應付價款者,應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款項匯入本公司結算帳戶。
  2. 本公司依據「櫃檯買賣興櫃股票給付結算計算表」按下列程序辦理證券商應收價款及應收付興櫃股票之給付:
    1. 一、有應付興櫃股票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將興櫃股票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本公司劃撥交割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但屬推薦證券商自行買賣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撥付賣出總數大於買進總數之差額。
    2. 二、有應收價款者,由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起,將款項匯入其指定之結算專戶。
    3. 三、有應收興櫃股票者,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確認其依第一項規定辦理無誤後,將興櫃股票自本公司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但屬推薦證券商自行買賣或證券商因處理錯帳買賣成交者,得僅撥付買進總數大於賣出總數之差額。
  1. 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信託業者,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興櫃股票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1. (刪除)。
  1. 證券商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前未完成款項給付時,本公司就該證券商之成交資料不辦理給付結算,並調整給付結算資料,及通知他方證券商及櫃檯中心,並陳報主管機關。
  1. 證券商就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申報更正帳號、錯帳及客戶違約時,應透過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辦理相關之帳務調整作業。
第二目 (刪除)
  1. (刪除)。
第三款 櫃檯買賣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
  1. 證券商辦理櫃檯買賣開放式受益憑證之給付結算,應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一條之三之規定,與本公司簽訂契約書,向本公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並於其往來銀行開設款項結算專戶。證券商已辦理興櫃股票之給付結算者,應共用原興櫃股票之保管劃撥帳戶及款項結算專戶。
  1. 櫃檯買賣開放式受益憑證給付結算作業準用第六十一條之四至第六十一條之十二之規定,並應與興櫃股票合併完成給付結算。
第三節 轉撥作業
  1. 本公司接受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存託機構、證券承銷商或其他機構委託,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時,依據有關委託配發有價證券名冊,於該機構指定劃撥日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簿之登載,但配發之有價證券係屬私募者,發行人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時,應通知本公司。
  1. 發行人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者,應編製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連同該次發行有價證券之相關證明文件,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送交本公司,但發行人私募有價證券,依法向主管機關報備時,應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前項相關證明文件無誤後,即登錄該次發行總數額,並依前項電腦媒體所載數額,於指定交付日撥入客戶於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各該參加人,由各該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證券所有人未於參加人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者,以登載於發行人之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完成帳簿劃撥交付。
  3.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之款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本公司於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依第二項規定辦理有價證券帳簿劃撥交付及登載。
  4. 發行人應將其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之證券所有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其他必要記載事項及各該證券所有人交付相關事項通知本公司。
  1. 前條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無償配股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且提供為信用交易、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或擔保放款業務之擔保品者,本公司於指定劃撥日依授信機構提供之擔保品所有人名冊,自證券所有人集保帳戶轉撥至授信機構融資融券專戶或擔保品專戶。
  2. 前條帳簿劃撥交付之有價證券屬發行人辦理分割減資之分割受讓公司股票,其與減資後股票同日上市或上櫃,依規定得為信用交易擔保品者,本公司準用前項規定辦理轉撥作業。
  1. 參加人接受客戶之申請,將其帳戶登載有價證券餘額轉撥至設於其他參加人處之帳戶時,應於第二十五條所訂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撥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戶之登載。
  1. 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存託機構、證券承銷商或其他機構依第六十二條辦理帳簿劃撥配發有價證券,或發行人依第六十二條之一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因非可歸責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事由,致發生配發或交付之有價證券數額或保管劃撥帳戶錯誤,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公司申請更正。本公司經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辦理有價證券更正作業;如有價證券所有人帳戶餘額不足撥轉時,本公司不受理更正,並通知申請人處理。
  2. 前項規定,於發行人依第六十三條辦理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有價證券轉撥作業,因非可歸責於有價證券所有人之事由,致轉撥之有價證券種類或數額錯誤時,準用之。
  1. 客戶買進之有價證券,應於成交日後第三營業日始得申請將其帳戶登載有價證券餘額轉撥至設於其他參加人處之帳戶;惟經參加人同意者,得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申請轉撥。
  1. 客戶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轉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時,客戶應向參加人提示相關證明文件申請辦理;由參加人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客戶應轉讓之有價證券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並於客戶帳簿為必要之記載。
  2. 前項申請轉讓之有價證券屬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私募者,應由參加人審核確認;其他有價證券之轉讓作業,應由參加人於申請次一營業日,將完稅或免稅證明等相關證明文件交付本公司,本公司於申請次二營業日,將前開相關證明文件轉交發行人審核。
  3. 參加人或發行人審核無誤後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4. 參加人非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及證券商營業處所所為之有價證券轉讓,除屬債券、受益證券、資產基礎證券,且非私募者,應由本公司審核確認外,其他有價證券準用第一項、第二項後段及前項規定辦理。
  5. 有價證券依規定須設股務承辦單位但未設置時,本公司不受理轉讓相關之轉撥申請。
  1. 證券金融事業與代理該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以下簡稱代理證券商)或與融資融券證券商,因辦理信用交易及轉融通有關證券之收付,得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代理證券商與客戶,或融資融券證券商與客戶,因辦理信用交易有關證券之收付,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3. 本公司接獲前二項轉撥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戶之登載。
  1. 證券商辦理證券業務借貸款項或不限用途款項借貸,或證券金融事業辦理有價證券交割款項融資或擔保放款業務有關有價證券之收付,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1. 保管機構因辦理境外華僑及外國人以國內有價證券作為境外投資活動擔保品業務,有關有價證券擔保品之收付,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1. 參加人申請將跨國發行之有價證券由國外匯至國內時,本公司於接獲其申請資料,並與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之資料核對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2. 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間申請辦理本國公司至國外發行有價證券之匯撥轉帳時,本公司於接獲雙方通知之資料核對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1. 參加人申請將跨國發行之有價證券由國內匯至國外時,本公司於接獲其申請資料審核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
  2. 前項匯撥資料經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通知退回者,由本公司通知參加人並辦理其帳簿之登載。
  1. 參加人申請辦理跨國發行有價證券之匯撥,因額度控管或其他原因限制匯撥者,本公司得拒絕接受。
  1. 交換公司債之發行人,於撥付交換標的股票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轉撥資料或提供轉撥資料媒體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撥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戶之登載。
  1. 交換公債持有人申請交換標的證券時,本公司依據財政部及中央銀行之通知,計算持有人可交換標的證券數額,並比對中央銀行通知之交換轉帳資料無誤後,將標的證券自財政部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該持有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及通知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並將已交換轉帳資料通知財政部及中央銀行。
  1. 參加人依法院命令辦理客戶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轉撥時,除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帳戶者外,應填具申請書檢附法院之通知向本公司申請辦理,並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撥通知並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即為參加人帳戶之登載。
  1. (刪除)。
  1. 參加人申請將其客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入保管機構海外存託憑證保管專戶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應檢附核准發行文件、證券交易稅完稅或免稅證明文件,或其他相關文件向本公司辦理,並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並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即為參加人帳戶之登載。
  2. 參加人申請將其客戶持有之有價證券撥入保管機構暫存專戶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或保管機構申請將暫存專戶有價證券撥入參與發行客戶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接獲通知,即為參加人帳戶之登載。
  3. 保管機構申請將前項暫存專戶有價證券撥入海外存託憑證保管專戶參與發行海外存託憑證時,本公司及保管機構依第一項之規定辦理。
  1. 參加人申請將公開收購之應賣人交存有價證券,撥入受委任機構保管劃撥帳戶之公開收購專戶,或申請將發行人董事辦理承諾收購之應賣人交存有價證券,撥入本公司指定之收購專戶,或申請將異議股東交存股票,撥入受委任機構保管劃撥帳戶之發行人異議股東交存專戶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即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3. 公開收購之受委任機構及承諾收購之發行人董事,申請將應賣人交存之有價證券,撥入收購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檢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等相關文件向本公司辦理。公開收購部分受委任機構並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4.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並審核有關資料無誤後,即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5. 受委任機構申請將公開收購專戶或發行人異議股東交存專戶之有價證券撥入應賣人或異議股東之保管劃撥帳戶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6.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7. 董事承諾收購部分,應賣人交存合計股數符合公開收購規定,應採公開收購方式辦理時,本公司將收購專戶之有價證券撥入應賣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後,應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記載。
  1. 參加人申請將其客戶持有之有價證券轉帳至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商之保管劃撥帳戶辦理保證金之抵繳,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商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3. 前二項有關電腦連線及轉帳之規定,於期貨商申請將其保管劃撥帳戶之抵繳有價證券轉帳至期貨交易所之保管劃撥帳戶辦理保證金之抵繳準用之。
  1. (刪除)。
  1. 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商退還、受理申請領回或處分客戶抵繳之有價證券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將有價證券自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指定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1.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申購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申購部分:
      1. (一)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辦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之圈存。
      2. (二)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指定時間內,將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開立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將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證券商同一營業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及前一營業日實物買回之有價證券組合,其數量達實物申購該受益憑證規定,並賣出該受益憑證者,本公司於申購日後第二營業日,將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
    2.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現金申購部分:
      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審核其保管機構確認登錄交付數額無誤後,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將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1.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買回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實物買回部分:
      1. (一)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前,辦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圈存。
      2. (二)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指定時間內,辦理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之註銷,並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名冊之電腦媒體,將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開立於保管機構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證券商同一營業日自行買進或同一帳戶受託買進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之受益憑證,或加計原持有、借券、前一營業日買進餘額及前一營業日實物申購之該受益憑證,其數量達實物買回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之規定,並賣出該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者,本公司於買回日後第二營業日,將國內成分證券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表彰有價證券組合,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
    2. 二、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及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現金買回部分:
      1. (一)買回日後第一營業日辦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圈存。
      2. (二)買回註銷日前一營業日,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期貨信託事業註銷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名冊之電腦媒體,審核其保管機構確認註銷數額無誤後,於買回註銷日,辦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或指數股票型期貨信託基金受益憑證之註銷。
  1. 參加人申請辦理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分割或重組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申請分割時,本公司依據櫃檯中心及參加人之通知,經比對發行人提供之登錄資料無誤後,辦理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扣帳,並登錄分割之本金與利息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數額後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2. 二、申請重組時,本公司依據櫃檯中心及參加人之通知,經比對發行人提供之登錄資料無誤後,辦理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司債或金融債券之扣帳,並登錄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數額後撥入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
  1. 中央登錄公債持有人申請辦理附息公債分割或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重組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申請分割時,本公司接獲往來清算銀行入帳通知,審核無誤後,將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撥入持有人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申請重組時,本公司接獲持有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辦理持有人指定保管劃撥帳戶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之扣帳,並將申請重組資料通知往來清算銀行。
  2. 本公司於持有人完成前項分割重組作業後,將相關資料通知櫃檯中心。
  1. 參加人申請將其自有或客戶所有之有價證券,轉帳至交易相對人保管劃撥帳戶,辦理櫃檯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衍生性金融商品或銀行依規定辦理衍生性金融商品實物履約交割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經比對櫃檯中心通知之實物交割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1. (刪除)。
  1. (刪除)。
  1.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投資證券申購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之發行人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電腦媒體,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一營業日,審核發行人確認登錄交付數額無誤後,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將指數投資證券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1. 證券商自行或受託辦理指數投資證券賣回時,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賣回日辦理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指數投資證券之圈存。
    2. 二、賣回註銷日前一營業日,依發行人註銷指數投資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本公司審核發行人確認註銷數額無誤後,於賣回註銷日,辦理指數投資證券之註銷。
第四節 質權作業
  1. 客戶及參加人買進之有價證券,於有價證券劃撥入帳後次一營業日,始得申請辦理質權作業之帳簿劃撥。
  2. 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下之有價證券,除依規定申請轉帳外,於其質權存續期間,不得辦理領回、賣出、轉撥及匯撥。
  1. 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質權設定、質權消滅、實行質權、質權隨同債權讓與移轉、質權餘額轉帳、質權餘額交付信託等質權相關作業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參加人辦理前項實行質權作業,應檢附下列文件送交本公司:
    1. 一、法院強制執行時,應檢具「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及法院強制執行命令。質物為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者,應另檢附法院拍賣筆錄等證明文件及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2. 二、以自行拍賣方式實行質權時,應檢具「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並附質權人於拍賣前已通知或不能通知出質人之下列任一文件:
      1. (一)郵局存證信函。
      2. (二)法院認證函。
      3. (三)切結書及已為通知或不能通知之文件。
    3. 三、質物為債券者,以領回方式實行質權時,其檢附文件與前款相同。
    4. 四、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時,應檢具「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並附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及出質人同意質權人取得質物所有權之契約書。
    5. 五、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設質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時,應檢具「有價證券實行質權帳簿劃撥申請書」及下列相關證明文件:
      1. (一)經主管機關認可成立之公正第三人所出具之拍定證明書。
      2. (二)民法債編施行法第二十八條但書規定之公證人等出具之證明。
      3. (三)質權人出具之聲明解除質權之通知書。
      4. (四)證券交易稅完稅證明。
  3. 參加人送交本公司之申請文件應於當日送達本公司;台北市、新北市以外地區參加人應於次一營業日下午一時三十分前送達本公司。
  4. 參加人辦理第二項第四款作業時,以下列有價證券為限:
    1. 一、上市有價證券,其數量不超過該證券一個成交單位;前後兩次之讓受行為,相隔不少於三個月。
    2. 二、未上市有價證券。
  1. (刪除)。
  1. 本公司接獲第七十三條參加人之通知,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質權設定時,由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自有帳,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2. 二、質權消滅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自有帳。
    3. 三、法院強制執行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帳戶,或交付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
    4. 四、以自行拍賣方式實行質權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依據拍賣結果辦理撥帳。
    5. 五、質物為債券者,以領回方式實行質權時,即辦理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之扣帳。
    6. 六、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自有帳。
    7. 七、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設質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依據拍賣結果辦理撥帳。
    8. 八、質權隨同債權讓與移轉時,由原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承受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9. 九、質權人申請將其帳戶登載有價證券之質權餘額轉帳至其開設於其他參加人帳戶時,由質權人原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人指定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10. 十、質權人申請將其帳戶登載有價證券之質權餘額轉帳至其信託保管劃撥帳戶時,由質權人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人指定之信託保管劃撥帳戶。
  1.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完成帳簿劃撥登載後編製相關報表,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數額及孳息約定等事項通知發行人。但設質之標的為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非本公司登錄之國際債券、外國債券者,不在此限。
  2. 客戶以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本公司登錄之國際債券、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為設質標的者,遇還本付息時,由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編製之相關報表,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數額及孳息約定等事項通知發行人或其本息兌領機構。
  3. 本息兌領機構辦理前項有價證券還本付息作業時,依出質人及質權人之約定,將本息撥入其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
第五節 借貸作業
  1.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有價證券交割需求借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出借證券時,由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或自有帳或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
    2. 二、歸還證券時,由借券參加人補正之相關帳戶或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借券參加人無法歸還,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運用借券擔保金補回證券時,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補正之相關帳戶撥入其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1. 參加人辦理客戶出借有價證券予認售權證發行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之轉帳作業時,應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一、參加人申請將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全數撥入認售權證發行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之避險專戶。
    2. 二、參加人申請將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辦理圈存,再由認售權證發行人參加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申請將客戶出借之有價證券撥入認售權證發行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之避險專戶。
  2. 參加人辦理前項作業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即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4. 參加人辦理認售權證發行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歸還客戶出借有價證券之轉帳作業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5. 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即將有價證券自認售權證發行人或經營結構型商品交易業務證券商之避險專戶撥入客戶之保管劃撥帳戶,並為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另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1. 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所之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於證券交易所借券系統借貸有價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出借申請時,辦理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出借有價證券之圈存。
    2. 二、借券申請時,辦理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有價證券擔保品之圈存。
    3. 三、出借證券時,由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4. 四、歸還證券或償還權益時,由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5. 五、提交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交易所保管劃撥帳戶。
    6. 六、歸還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交易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7. 七、借券參加人無法歸還,經證券交易所自交易市場買回或借取有價證券時,由證券交易所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1.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辦理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之帳簿劃撥作業時,經本公司與證券商確認後,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取得券源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
    2. 二、歸還券源或出借證券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歸還證券或償還權益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
    4. 四、提交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
    5. 五、歸還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6. 六、運用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
    7. 七、處分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其開設於其他證券商之違約處理專戶。
  1.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辦理證券金融事業有價證券借貸之帳簿劃撥作業時,經本公司與參加人確認後,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取得券源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
    2. 二、歸還券源或出借證券時,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歸還證券或償還權益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
    4. 四、提交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或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
    5. 五、歸還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
    6. 六、運用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證券交易所保管劃撥帳戶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
    7. 七、處分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其開設於證券商之違約處理專戶。
  1.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應付當日沖銷券差作業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出借證券時,由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2. 二、歸還證券時,由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第六節 認購(售)權證之履約作業
  1. 認購(售)權證持有人申請行使權利請求履約時,本公司於接獲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後第一營業日,自參加人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該認購(售)權證之扣帳,並即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另編製異動餘額表交付發行人。
  1. 本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時間內,依據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標的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認購權證持有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標的證券時,本公司由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標的證券餘額不足時,本公司即全數不予撥轉,並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處理。
    2. 二、認售權證持有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售出標的證券時,本公司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該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標的證券餘額不足時,本公司即全數不予撥轉,並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處理。
  2. 前項認購(售)權證履約標的為黃金現貨者,有關履約黃金現貨之帳簿劃撥及登載,依本公司黃金現貨業務操作辦法辦理。
  1. 本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之認購(售)權證存續期間屆滿後第一營業日,結清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該認購(售)權證餘額,通知參加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並編製異動餘額表交付發行人;認購(售)權證如為實體發行者,將該認購(售)權證交付發行人。
第七節 開放式受益憑證帳簿劃撥作業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應依本辦法第二章之規定向本公司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憑以辦理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帳簿劃撥相關作業;委託本公司辦理受益憑證款項收付者,應另與本公司簽訂契約書。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向本公司申請受益憑證無實體發行帳簿劃撥作業時,應檢附主管機關核准募集文件,將核准發行總額度通知本公司;追加募集額度時亦同。
  2. 本公司依據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通知之受益憑證核准發行總額度及帳簿劃撥交付、買回之數額,憑以辦理受益憑證發行額度之控管。
  1. 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受益憑證申購或買回作業前,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客戶開設於證券商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資料通知本公司。
  1. 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受益憑證單筆申購時,應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將申購資料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證券商客戶申購之款項應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指定金融機構之款項代收付專戶。
  3. 本公司俟款項收訖後,將款項匯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帳戶。
  1. 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受益憑證定期定額申購時,應檢核客戶經其往來金融機構核驗之定期定額付款授權書後,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將申購資料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客戶申購之指定扣款日前二營業日,將扣款資料通知本公司。
  3. 本公司將前項扣款資料通知指定之金融機構,於指定扣款日自客戶開設於證券商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辦理扣款作業,並於次一營業日,將款項匯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帳戶。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受益憑證時,應編製登錄暨帳簿劃撥交付有價證券名冊之電腦媒體,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前送交本公司。
  2. 本公司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於帳簿劃撥交付日,將受益憑證撥入客戶於參加人開設之保管劃撥帳戶或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期貨信託事業之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並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其自有帳或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期貨信託事業應將其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之受益憑證所有人姓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其他必要記載事項及各該受益憑證所有人交付相關事項通知本公司。
  1. 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受益憑證買回時,應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將買回資料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將應付客戶買回款項之資料通知本公司。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應於付款日依本公司規定時間,將應付客戶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指定金融機構之款項代收付專戶。
  4. 本公司俟款項收訖後,將款項匯入客戶開設於證券商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5. 第三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款項不足時,本公司不辦理該受益憑證之款項收付作業。
第八節 信託作業
  1. 客戶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撥入受託人之信託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向參加人提示稅務機關有關遺產稅、贈與稅完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及信託契約、遺囑或其他證明信託關係存在之相關文件申請辦理;參加人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確認前項轉帳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為信託標的之記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1. 集中保管之信託有價證券,於信託收益分配或信託關係不成立、無效、解除、撤銷、變更或終止時,應由受託人向參加人申請將信託有價證券撥入歸屬權利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參加人受理申請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確認前項轉帳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第九節 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作業
  1. 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相關作業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申請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作業時,本公司接獲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提供人(以下簡稱提供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增記提供人帳戶限制性轉出數額,同額減記其可動支餘額,另增記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收受人(以下簡稱收受人)帳戶限制性轉入數額。
    2. 二、申請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塗銷作業時,本公司接獲收受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減記提供人帳戶限制性轉出數額,同額增記其可動支餘額,並減記收受人帳戶限制性轉入數額。
    3. 三、申請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移轉性塗銷作業時,本公司接獲收受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除依前款規定辦理外,另將有價證券撥入法院或受讓人或拍定人帳戶。
  1.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為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標的者,遇還本付息時,由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編製之相關報表,將提供人、收受人、提供數額及孳息約定等事項通知本息兌領機構,由該機構依提供人及收受人之約定,將到期利息撥入其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本金部分撥入收受人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續充為公務保證及繳存準備。
第十節 提存作業
  1. 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相關作業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申請提存時,本公司接獲提存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即由提存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自有帳,撥入法院設於代理國庫之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申請取回或領取時,本公司接獲代庫銀行通知,審核無誤後,即由法院設於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提存人或領取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自有帳。
    3. 三、申請轉帳至執行機關指定之帳戶時,本公司接獲代庫銀行通知,審核無誤後,即由法院設於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執行機關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申請回存時,本公司接獲執行機關指定帳戶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即由執行機關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法院設於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
  1.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完成帳簿劃撥登載後編製相關報表,將提存人姓名、法院名稱、提存數額等事項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提存之有價證券遇發行人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還本付息,或發行人公告辦理轉換、換發、收回或其他異動時,由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編製之相關報表,將提存人、法院及提存數額等事項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本息兌領機構,由該機構依司法院訂定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之撥付。
第五章 有價證券保管之入庫、出庫及庫存管理
  1. 參加人送存、領回有價證券及辦理當期買賣交割屬於本公司應出庫、入庫之有價證券,本公司應依所訂之有關時限分別編製「入庫清單」及「出庫清單」,辦理有價證券之入庫及出庫。
  2. 本公司應彙計當日之「入庫清單」及「出庫清單」,並編印「有價證券入庫、出庫彙計表」。
  1. 本公司於當日營業結束後就庫存有價證券編製「有價證券庫存日報表」。
  2. 本公司保管有價證券進出之總額與庫存餘額,應按月編製「有價證券庫存月報表」陳報主管機關。
  1. 本公司以分戶保管方式保管發行人董事、監察人及特定股東所持有之記名股票,其送存及領回應由本人辦理,委託他人辦理者,應檢附蓋有原留印鑑之委託書件。
  2. 前項分戶保管之股票,本公司以客戶別分別設置保管帳戶,並掣發有價證券保管證。
  3. 第二項有價證券保管證僅可憑以辦理領回股票,不得用為出質、轉讓之標的及帳簿劃撥交割。
  4. 發行人申請或申報發行新股,經主管機關核准或同意生效,並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同意在股票印製完成前以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替代股票送存者,得暫以新股權利證書或股款繳納憑證送存分戶保管;並於股票印製完成時立即更換之。
  5. 本公司分戶保管之有價證券異動時,應就客戶保管帳戶為必要之登載,並於每月底按公司別將保管股數及增減情形列表函送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1. 發行人董事、監察人、特定股東、受益證券持有人、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募人,依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將有價證券提交集中保管一定期間者,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2. 持有人為前項申請時,應將有價證券自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或登載於發行人之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撥入該發行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所有部分,由發行人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媒體通知本公司辦理保管作業。
  3.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辦理發行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發行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有價證券保管期間,除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應募人得申請轉換或認購股份者外,持有人不得申請賣出、設質及其他帳簿劃撥作業。
  4. 第一項持有人於前項有價證券保管期間屆滿或依規定免提交時,發行人應檢具相關文件,並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媒體通知本公司辦理保管解除作業。
  5.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並審核無誤後,即辦理發行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發行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持有人向發行人申請將有價證券轉撥至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後,始得辦理有價證券賣出、設質及其他帳簿劃撥作業。
  6. 本公司就前述有價證券之異動資料,於每月底併同前條分戶保管之有價證券,按公司別將保管數額及增減情形列表函送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1. 本公司應不定期查核庫存有價證券明細,並將查核情形作成紀錄備查。
  1. 保管有價證券金庫之管理,本公司另訂管理要點。
第六章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股務及債券還本付息事項
  1. 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定期送往各該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銷除前手作業。
  2. 本公司領回前項辦理銷除前手之有價證券後,應於股票及過戶申請書出讓人處加蓋本公司印戳。
  3. 發行人及債券所有人同意將本公司保管之實體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發行人在國內發行之債券轉換為無實體發行者,本公司得於發行人辦妥該等證券銷除前手並註銷實體債券後,辦理無實體登錄作業。
  1. 參加人應於發行人為召開股東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二日內,將截至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於本公司集中保管股票之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出生或設立年月日、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集中保管帳號、款項劃撥帳號、所持有股數及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編製成冊,送交本公司。
  2. 受益憑證或受益證券之受益人名冊、指數投資證券、存託憑證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持有人名簿、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名冊、交換公司債之債權人名冊及其他有價證券所有人名冊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1. 參加人應於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分割之本金或利息公債、國際債券、外國債券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將截至該營業日於本公司集中保管債券之所有人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該債券本金餘額及款項劃撥金融機構之名稱、帳號編製名冊,送交本公司。
  2. 遇債券還本付息而參加人未依本辦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註銷債券存摺者,前項名冊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1. 一、附條件交易到期日在還本付息日之前者,名冊內容、編製基準日及送交時點,除應依前項規定外,名冊內容應含兌領本息之客戶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等資料。
    2. 二、附條件交易到期日與還本日為同一日者,應以還本日下午五時為基準編製名冊並送交本公司,名冊內容應含兌領本息之客戶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等資料。
  1. 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應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依第八十七條規定就融資買進之證券及各種抵繳證券自行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送交本公司。
  2. 代理證券商應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結清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代理信用交易專戶之該類有價證券餘額。
  1. 期貨交易所及期貨商應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日或還本付息日前一營業日,依第八十七條及第八十八條規定就其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自行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送交本公司。
  1. 證券交易所應於發行人公告停止過戶日前一營業日,依第八十七條規定就其保管劃撥帳戶有價證券擔保品,自行編製證券所有人名冊送交本公司。
  1. 本公司應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基礎,歸戶彙總後併同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連同股票號碼於發行人為召開股東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日內,通知該股票之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客戶於參加人處分別開戶,參加人所送客戶通訊地址有二種以上者,本公司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但客戶同時開立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及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以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3. 受益憑證或受益證券之受益人名冊、指數投資證券、存託憑證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持有人名簿、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名冊、交換公司債之債權人名冊及其他有價證券所有人名冊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1. 本公司應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基礎,歸戶彙總後編製債券所有人名冊,於還本付息日通知本息兌領機構辦理本息之兌領。
  2. 前項有價證券之發行人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本息兌領者,本公司收受發行人款項後於還本付息日辦理本息撥付作業。
  1. 本公司辦理於參加人處開立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以下簡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之現金股利配發時,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除應通知其股東外,應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股利配發名冊,於指定配發日七個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並將配發總金額於指定配發日前一營業日上午,撥入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本公司於指定配發日依配發明細,自本公司款項代收付專戶,轉匯至各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2. 前項規定,於全權委託投資之其他有價證券所生現金孳息配發作業準用之。
  1. 本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現金增資認股時,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除應通知其股東外,應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增資認股名冊,於繳款開始日二個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
  2. 本公司依據前述名冊編製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可認股明細資料後,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經由本公司電腦連線列印認股繳款書。
  3. 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應於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前,將增資認股款項繳存本公司指定之款項代收付專戶,本公司應於繳款截止日彙總認股款項後,匯至發行公司。
  1. 本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有償或無償取得有價證券之配發作業時,應於指定配發日依配發明細,自證券所有人保管劃撥帳戶轉撥至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
  1. 本公司辦理受託人無償取得信託有價證券之配發作業時,應於指定配發日依配發明細,自受託人之信託保管劃撥帳戶轉帳至各信託保管劃撥帳戶。
  1. 本公司辦理代庫銀行代為受取提存人無償取得有價證券之配發作業時,應於指定配發日依配發明細,自提存人之保管劃撥帳戶轉帳至法院設於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
  1. (刪除)。
  1. 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發行有價證券,除採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發行外,本公司得依規定辦理有價證券印製規格及判讀條碼之檢測。
第七章 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滅失、遺失或瑕疵處理
  1. 本公司對參加人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退還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之有價證券。
  2.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向本公司領回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3.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將瑕疵有價證券退還參加人時,參加人應自原送存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扣帳,未即辦理者,本公司得逕行自參加人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扣帳。
  1. 本公司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因天災地變或不可歸責本公司之事由而致損害時,應依法辦理掛失補發,其費用由本公司負擔。掛失補發期間,本公司得暫緩受理參加人領回證券。
第八章 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
  1. 得委託本公司向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申請開設帳戶辦理跨境保管外國有價證券之參加機構(以下稱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以下列為限:
    1. 一、金融消費者保護法第四條第二項授權規定所稱之專業投資機構。
    2. 二、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1.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委託本公司保管外國有價證券時,應檢具下列書件,由本公司向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申請開設該機構個別款券帳戶(以下稱個別款券帳戶):
    1. 一、保管契約書。
    2. 二、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指定之開戶文件。
    3. 三、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4. 四、使用印鑑之印鑑卡。
    5. 五、其他必要之書件。
  2. 本公司於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完成開設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個別款券帳戶後,應為該機構設置跨境保管帳簿,記載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名稱、所在地及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保管之款券異動明細及餘額。
  1.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款券交割、款券轉帳、借券或換匯作業時,應使用電腦連線或其他傳輸作業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轉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俟該機構完成相關作業後,本公司即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並辦理其帳簿之登載。
  3. 本公司發現跨境保管參加機構通知交割、轉帳、借券或換匯之款券不足時,即通知該機構為後續處理。
  1.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各國之租稅身分登記規定時,應檢具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提供之申請文件,由本公司轉送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為後續處理。
  1. 本公司接獲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有價證券發行人公司行動資訊之通知時,應即轉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並為後續處理。
  2. 前項資訊內容需由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回覆者,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應於本公司通知之期限內使用電腦連線或其他傳輸作業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轉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為後續處理。
  1.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向本公司申請辦理資產評價作業時,應使用電腦連線或其他傳輸作業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後,應即轉知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辦理,並將該項作業報表通知跨境保管參加機構。
  1. 跨境保管參加機構應使用電腦連線或其他傳輸作業核對其跨境保管帳簿記載之款券異動明細及餘額,發現不符時,應隨時通知本公司共同查明原因更正之。
  1. 本公司應以資料儲存媒體方式保管跨境保管參加機構帳簿及其相關憑證,保管期限為自登載日起算十五年。
第八章之一 電子化作業
  1. 參加人受理客戶以電子方式申請辦理開戶、結清帳戶、本公司規定之帳簿劃撥及相關作業時,應依電子簽章法規定,辨識與確認客戶身分、意思表示及申請文件之簽署,始得將申請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依本辦法相關規定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3. 參加人應留存客戶申請內容、網路位址、時間及身分識別等資料之紀錄。
第九章 附則
  1. 參加人應與本公司電腦連線辦理有價證券送存、領回、轉帳、查詢、登帳及帳簿劃撥。
  2. 前項有關之電腦連線作業,參加人應正確輸入並依據事實及相關預警作業辦理,不得有虛偽不實之情事。
  3. 本公司接受參加人委託以電腦作業處理客戶集中保管帳簿劃撥事務,其客戶帳簿資料由本公司以電腦媒體方式永久保存。
  1. 參加人應將使用控制卡及主管卡之人員資料,以電腦連線通知本公司,並由登記之結算交割人員辦理有價證券之送存、領回及當期之買賣交割。
  2. 前項人員名冊,各參加人於變更時應函知本公司備查。
  1. 參加人派至本公司營業場所辦理結算交割之人員,本公司視實際需要核定之。
  2. 前項人員應遵守有關之規定,並佩帶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核發之登記證或本公司核發之識別證。
  1. 本公司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終止上市或經終止櫃檯買賣後,應即函知參加人限期領回。但以帳簿劃撥方式交付無實體有價證券者不在此限。
  1. 發行人無實體發行之有價證券經終止登錄時,於終止登錄日起,本公司除提供有價證券之質權消滅、融資融券結清及法院扣押、扣押解除等作業外,停止其他帳簿劃撥功能,並將有價證券所有人之本名或名稱、身分證統一編號或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住所或居所、所持有數額及信託登載、設質、法院扣押等相關資料,通知該有價證券之發行人。
  2. 發行人應自終止登錄日起三十日內,依據前項證券所有人資料及相關規定,辦理有價證券換發、印製及交付事宜。但發行人終止登錄後,依法不發行股票者,不在此限。
  3. 參加人接受客戶申請歸戶領回前項有價證券餘額時,經客戶同意授權後,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於其他參加人確認無誤後,即將客戶開設於其他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有價證券餘額,轉撥至申請領回參加人帳戶後,再依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辦理。
  1. 本公司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終止登錄後,客戶得向往來參加人申請終止登錄日之持股證明文件;另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所有人及登錄帳部分之投資人,於發行人無法配合印製實體有價證券且無法提供持股相關資料時,得向本公司申請記載其截至終止登錄日發行人通知之登錄數額。
  1. 本公司保管之有價證券,其發行人應將辦理股務之單位名稱、辦公處所等相關資料通知本公司,資料異動時並應於決定後三日內通知本公司。
  2. 前項股務承辦單位之辦公處所,應設置於本公司所在地。
  3. 本公司保管之有價證券,於發行人公告辦理轉換、換發或收回時,本公司得就參加人及其客戶帳載餘額,向發行人辦理相關作業,並辦理該餘額之扣帳。發行人收回有價證券並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款項撥付者,本公司收受發行人款項後依其指定之付款日辦理款項撥付作業。
  4. 前項有價證券屬指數投資證券者,本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之指數投資證券存續期間屆滿後第一營業日,辦理參加人及其客戶帳載餘額之扣帳事宜。
  1. 本公司及參加人辦理第十二條、第十三條、第十九條、第二十六條、第三十條之一、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三條之一、第四十二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一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七條之一、第六十條、第六十一條之一至第六十一條之九、第六十一條之十一、第六十一條之十二、第六十一條之十四、第六十一條之十五、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二條之一、第六十三條之一、第六十四條之一至第八十條、第八十條之一至第八十條之十三、第八十三條、第八十三條之一、第八十六條、第八十八條至第九十一條之五、第九十三條、第九十五條之一至第九十五條之八、第九十六條、第九十九條之一、第九十九條之二、第一百條規定相關作業之配合事項及本辦法規定相關作業之手冊,由本公司另訂之。
  1. 本業務操作辦法報奉主管機關核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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