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推薦證券商自行或與他證券商議價買賣興櫃股票成交之交易,採逐筆交割者,有關款券收付作業,得依下列方式之一辦理:
    1. 一、雙方自行完成款項收付者,本公司接獲雙方參加人通知時,即將興櫃股票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2. 二、委託本公司代為辦理款項收付者,買方參加人應依本公司規定時間,將應付賣方參加人款項匯入本公司結算帳戶,並使用電腦連線,將匯款明細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接獲買方參加人匯入之款項及匯款明細資料,並與成交資料比對無誤後,即將興櫃股票自賣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買方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其客戶帳簿為必要之登載。
  3. 本公司於辦理參加人前項興櫃股票轉帳後,即將賣方參加人應收款項匯入其指定之結算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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