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本公司辦理證券商有價證券借貸之帳簿劃撥作業時,經本公司與證券商確認後,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取得券源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
    2. 二、歸還券源或出借證券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撥入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歸還證券或償還權益時,由證券商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專戶。
    4. 四、提交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
    5. 五、歸還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其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
    6. 六、運用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證券交易所或證券金融事業保管劃撥帳戶。
    7. 七、處分有價證券擔保品時,由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之證券借貸擔保品專戶,撥入其開設於其他證券商之違約處理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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