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債券、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國際債券、外國債券之交付,本公司依參加人之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參加人間議價買賣之款項收付委託本公司代為處理者,本公司依雙方參加人之通知,於完成款項收付作業後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2. 參加人間以帳簿劃撥方式辦理其營業處所議價買賣股票、受益憑證、存託憑證、轉換公司債、交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認股權憑證、債券換股權利證書及不動產投資信託之受益證券之交付時,本公司依櫃檯中心之成交記錄及參加人之通知,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為雙方參加人帳簿之登載。
  3. 前項帳簿劃撥及登載作業係為轉換公司債、附認股權公司債、債券成分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附條件交易者,應於成交日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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