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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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參加人未結清帳戶前,其送存之有價證券因發行人為召開股東會、受益人大會、債權人大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等需辦理過戶或還本付息時,本公司得於代為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受益人名冊、存託憑證持有人名簿或債權人名冊後,依本辦法第九十條或第九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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