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金融事業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時,應於第二十五條所訂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領回之有關資料,並彙編「存券領回清冊」。本公司接獲證券金融事業彙編送交之「存券領回清冊」後,當日將蓋妥領回戳記之有價證券交付該事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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