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 本公司依據「交割計算表」按下列程序辦理中央公債交易商之中央公債鉅額買賣帳簿劃撥及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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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中央公債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賣出餘額時,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上午十二時前,由中央公債交易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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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中央公債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買進餘額時,本公司於成交日後第一營業日接獲證券交易所之通知,即由證券交易所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中央公債交易商之保管劃撥帳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