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參加人有價證券交割需求借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出借證券時,由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撥入借券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之待交割帳或自有帳或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
    2. 二、歸還證券時,由借券參加人補正之相關帳戶或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3. 三、借券參加人無法歸還,經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運用借券擔保金補回證券時,由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補正之相關帳戶撥入其劃撥交割帳戶,再撥入出借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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