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客戶申請將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撥入受託人之信託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向參加人提示稅務機關有關遺產稅、贈與稅完稅或免稅等證明文件及信託契約、遺囑或其他證明信託關係存在之相關文件申請辦理;參加人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2. 本公司確認前項轉帳資料無誤後,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為信託標的之記載,及通知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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