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接獲第七十三條參加人之通知,審核相關資料無誤後,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質權設定時,由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自有帳,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2. 二、質權消滅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出質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自有帳。
    3. 三、法院強制執行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法院指定之拍賣帳戶,或交付法院指定之受領人解交法院。
    4. 四、以自行拍賣方式實行質權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依據拍賣結果辦理撥帳。
    5. 五、質物為債券者,以領回方式實行質權時,即辦理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之扣帳。
    6. 六、以取得所有權方式實行質權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自有帳。
    7. 七、金融機構及資產管理公司委託公正第三人拍賣設質之未上市未上櫃有價證券時,由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依據拍賣結果辦理撥帳。
    8. 八、質權隨同債權讓與移轉時,由原質權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承受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9. 九、質權人申請將其帳戶登載有價證券之質權餘額轉帳至其開設於其他參加人帳戶時,由質權人原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人指定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
    10. 十、質權人申請將其帳戶登載有價證券之質權餘額轉帳至其信託保管劃撥帳戶時,由質權人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設質帳,撥入質權人指定之信託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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