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完成帳簿劃撥登載後編製相關報表,將提存人姓名、法院名稱、提存數額等事項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提存之有價證券遇發行人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還本付息,或發行人公告辦理轉換、換發、收回或其他異動時,由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編製之相關報表,將提存人、法院及提存數額等事項通知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本息兌領機構,由該機構依司法院訂定之集中保管有價證券之提存及其償還金替代證券孳息代為受取辦法辦理有價證券及款項之撥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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