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客戶未在參加人處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而其有價證券經參加人依法令規定送存集中保管時,參加人應先依據「客戶委託買賣證券受託契約」或「櫃檯買賣有價證券開戶契約」資料辦妥開戶建檔作業,並儘速通知該客戶補辦開戶手續。未補辦前不得辦理賣出、領回及轉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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