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申請辦理集中保管有價證券提存相關作業時,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申請提存時,本公司接獲提存人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即由提存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自有帳,撥入法院設於代理國庫之銀行(以下簡稱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申請取回或領取時,本公司接獲代庫銀行通知,審核無誤後,即由法院設於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提存人或領取人之參加人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或自有帳。
    3. 三、申請轉帳至執行機關指定之帳戶時,本公司接獲代庫銀行通知,審核無誤後,即由法院設於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執行機關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申請回存時,本公司接獲執行機關指定帳戶之參加人通知,審核無誤後,即由執行機關指定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法院設於代庫銀行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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