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金融事業與代理該事業辦理融資融券業務證券商(以下簡稱代理證券商)或與融資融券證券商,因辦理信用交易及轉融通有關證券之收付,得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轉帳資料通知本公司。
  2. 代理證券商與客戶,或融資融券證券商與客戶,因辦理信用交易有關證券之收付,準用前項規定辦理。
  3. 本公司接獲前二項轉撥通知,即為雙方參加人帳戶之登載。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