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為保管機構或信託業者,本公司按下列程序辦理其興櫃股票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賣出部分,依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通知,由其保管劃撥帳戶撥入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
    2. 二、買進部分,依證券商之通知,由保管機構或信託業開設於證券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保管機構或信託業之保管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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