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對參加人送存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認為其權利有瑕疵或法律上爭議或發生其他疑義時,得拒絕接受,其於事後發現者,得退還參加人或通知參加人更換無瑕疵之有價證券。
  2. 前項規定於參加人向本公司領回之有價證券準用之。
  3. 本公司依第一項規定將瑕疵有價證券退還參加人時,參加人應自原送存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扣帳,未即辦理者,本公司得逕行自參加人帳戶(自有帳或客戶帳)辦理扣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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