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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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商退還、受理申請領回或處分客戶抵繳之有價證券時,應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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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接獲前項轉帳通知,將有價證券自期貨交易所或期貨商之保管劃撥帳戶撥入其指定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並通知參加人於客戶帳為必要之登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