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據「給付結算計算表」及櫃檯中心規定之時間,按下列程序辦理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信用交易之有價證券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信用交易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賣出餘額時,由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撥入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
    2. 二、信用交易買進合計與賣出合計互抵後有買進餘額時,本公司接獲櫃檯中心之通知,即由櫃檯中心之劃撥交割帳戶撥入證券金融事業及融資融券證券商保管劃撥帳戶客戶帳之融資融券專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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