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應以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為基礎,歸戶彙總後併同信託登載之相關資料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連同股票號碼於發行人為召開股東會或分派股息、紅利或其他利益所公告停止過戶期間開始日起三日內,通知該股票之發行人或其股務代理機構。
  2. 客戶於參加人處分別開戶,參加人所送客戶通訊地址有二種以上者,本公司編製股票所有人名冊時,以最新通訊地址為準。但客戶同時開立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及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者,以非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之最新通訊地址為準。
  3. 受益憑證或受益證券之受益人名冊、指數投資證券、存託憑證或資產基礎證券之持有人名簿、轉換公司債債權人名冊、交換公司債之債權人名冊及其他有價證券所有人名冊準用前二項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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