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證券商接受客戶申請受益憑證買回時,應於本公司規定時間內,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即辦理參加人帳簿之登載,並將買回資料通知證券投資信託事業。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於付款日前一營業日,將應付客戶買回款項之資料通知本公司。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應於付款日依本公司規定時間,將應付客戶買回款項匯入本公司開設於指定金融機構之款項代收付專戶。
  4. 本公司俟款項收訖後,將款項匯入客戶開設於證券商往來金融機構之款項劃撥帳戶。
  5. 第三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指定之基金保管機構匯入款項不足時,本公司不辦理該受益憑證之款項收付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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