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全權委託投資股東現金增資認股時,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除應通知其股東外,應將全權委託投資股東全權委託投資部分之現金增資認股名冊,於繳款開始日二個營業日前送交本公司。
  2. 本公司依據前述名冊編製各全權委託投資保管劃撥帳戶可認股明細資料後,由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或證券商經由本公司電腦連線列印認股繳款書。
  3. 全權委託投資股東或其保管機構應於繳款截止日前一營業日前,將增資認股款項繳存本公司指定之款項代收付專戶,本公司應於繳款截止日彙總認股款項後,匯至發行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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