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依前條規定完成帳簿劃撥登載後編製相關報表,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數額及孳息約定等事項通知發行人。但設質之標的為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非本公司登錄之國際債券、外國債券者,不在此限。
  2. 客戶以公司債、金融債券、屬債權型之受益證券及資產基礎證券、地方政府發行之債券、外國人在國內發行之新台幣債券、本公司登錄之國際債券、分割之本金及利息公債為設質標的者,遇還本付息時,由本公司彙總參加人編製之相關報表,將出質人、質權人之姓名、設質數額及孳息約定等事項通知發行人或其本息兌領機構。
  3. 本息兌領機構辦理前項有價證券還本付息作業時,依出質人及質權人之約定,將本息撥入其指定之款項劃撥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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