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向本公司申請開設保管劃撥帳戶時,應填具開戶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件:
    1. 一、開戶契約書。
    2. 二、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外國保管、劃撥或結算機構者,為其所屬國核發之營業證明文件影本。
    3. 三、使用印鑑之印鑑卡。
    4. 四、其他必要之書件。
  2. 參加人為證券商者,應另檢附證券商營業許可證照影本及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登記辦理結算交割之業務人員或事務員名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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