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發行人董事、監察人、特定股東、受益證券持有人、轉換公司債或附認股權公司債應募人,依主管機關、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將有價證券提交集中保管一定期間者,得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
  2. 持有人為前項申請時,應將有價證券自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或登載於發行人之保管劃撥帳戶登錄部分,撥入該發行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客戶所有部分,由發行人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媒體通知本公司辦理保管作業。
  3.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即辦理發行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發行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有價證券保管期間,除轉換公司債及附認股權公司債應募人得申請轉換或認購股份者外,持有人不得申請賣出、設質及其他帳簿劃撥作業。
  4. 第一項持有人於前項有價證券保管期間屆滿或依規定免提交時,發行人應檢具相關文件,並使用電腦連線作業,輸入有關資料或提供資料媒體通知本公司辦理保管解除作業。
  5. 本公司接獲前項通知並審核無誤後,即辦理發行人帳簿之登載並通知發行人為客戶帳簿之登載。持有人向發行人申請將有價證券轉撥至其開設於參加人之保管劃撥帳戶後,始得辦理有價證券賣出、設質及其他帳簿劃撥作業。
  6. 本公司就前述有價證券之異動資料,於每月底併同前條分戶保管之有價證券,按公司別將保管數額及增減情形列表函送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公告,並函報主管機關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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