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於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規定時間內,依據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通知,按下列程序辦理認購(售)權證履約標的證券之帳簿劃撥及登載:
    1. 一、認購權證持有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購入標的證券時,本公司由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標的證券餘額不足時,本公司即全數不予撥轉,並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處理。
    2. 二、認售權證持有人按約定行使價格向發行人售出標的證券時,本公司由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撥入發行人保管劃撥帳戶,該持有人保管劃撥帳戶標的證券餘額不足時,本公司即全數不予撥轉,並通知證券交易所或櫃檯中心處理。
  2. 前項認購(售)權證履約標的為黃金現貨者,有關履約黃金現貨之帳簿劃撥及登載,依本公司黃金現貨業務操作辦法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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