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
發佈日期 | 民國112年12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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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人送存、領回有價證券及辦理當期買賣交割屬於本公司應出庫、入庫之有價證券,本公司應依所訂之有關時限分別編製「入庫清單」及「出庫清單」,辦理有價證券之入庫及出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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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彙計當日之「入庫清單」及「出庫清單」,並編印「有價證券入庫、出庫彙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