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所保管之有價證券除另有約定者外,不分參加人別混合保管之,並依參加人帳簿記載餘額分別共有。
  2. 前項混合保管之有價證券於保管期間,由本公司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四十三條第五項之規定辦理過戶者,仍以混合保管方式保管之。
  3. 參加人申請領回集中保管之有價證券,本公司得以同種類、同數量之有價證券返還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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