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業務操作辦法 EN
發佈日期 民國112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9日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結業字第1120025894號函修正發布第51條、第52條、第61條之1至第61條之9、第61條之12、第61條之14、第61條之15、第101條;刪除第61條之13條文及第四章第二節第二款第一目、第二目目名,並自113年1月4日生效(中華民國112年11月10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發字第11203591141號函辦理)

所有條文

  1. 參加人經終止契約者,應於生效日起一個月內結清各項應繳付之費用及其帳戶所記載有價證券之餘額,並儘速通知其客戶辦理有價證券之轉撥手續。
  2. 前項經終止契約之參加人有指定其他參加人或奉主管機關指定之參加人或依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規定簽訂「代辦交割(給付)事務委託同意書」上載明之受任人代為處理有價證券領回或移轉帳戶者,應將客戶資料及印鑑或簽名式樣移交指定之參加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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